本文摘要:简介:婚姻诈骗,又称 婚骗 ,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不道德。
简介:婚姻诈骗,又称 婚骗 ,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不道德。婚姻诈骗,往往是以人妻无以的中青年或再婚者为对象,以成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恋情或寻机逃出,这种婚姻诈骗又称 放鸽子 ,是最少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对于社会上种类多样的 现象,实践中,要精确做到婚姻诈骗罪与一般的不道德婚姻的区别别,并警告广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止。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某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陷至武陟县宁某镇某某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去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借此讲解,将李某讲解与武陟县小董乡篦庄村男青年党某某,党某某支付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之后住在党某家中。两日后,党某某率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买成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便利之机,很快逃往浙江省。
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捕。【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胡某与李某的不道德包含婚姻诈骗罪。第一,从犯罪蓄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蓄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前,具备非法他人钱财的犯罪蓄意是确认婚姻诈骗犯罪的最重要包含要件。第二,在客观不道德上,采行了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通过愚弄手段提供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作个人挥霍无度。为了掩饰诈骗事实,更为获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不会将索取的钱财少量花上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掌控和支配。
第三,从索取的财产的上看,所索取的财产是一方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归属于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后, 夫妻 双方的共同财产。第四,案发后,参照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到否有犯罪的适当,以超过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小编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和提升,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趁此部分农村不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对象,以及成家百般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 放鸽子 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贩毒。
只不过,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流行,较为风行的如 放鸽子 、 仙人跳 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告诉有多少心地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骗婚是以借婚姻索要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不道德。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超过,具备的大自然人均包含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将规定为诈骗犯罪否正式成立的必定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并非回避在诈骗犯罪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类似主体身份,比如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展开容许没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置上考虑到双方的类似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不予区别对待。
婚姻关系并非是正当理由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拒绝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似乎违反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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